記者黃村杉/新北報導



4月4日兒童節及4月5日民族掃墓節為法定休假日(俗稱國定假日),新北勞工局提醒凡適用《勞動基準法》之勞工,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,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,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。勞工局強調,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,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,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,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,以免觸法受罰。

勞工局表示,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,月薪制勞工出勤工作時數於 8 小時以內皆應加給 1 日工資,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;至月薪制勞工於法定休(補)假日出勤後,如自願換取補休,亦屬可行,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「補休」,不予加發工資。

此外,事業單位如採排休制,可經月薪制勞工同意將上述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,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,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、休息日或休假日之性質,以免造成勞工誤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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